期刊简介

《中华精神科杂志》由中国科协主管,中华医学会主办。本刊为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精神疾病专业性学术刊物,报道有关精神疾病的预防、医疗和基础理论方面新的或更深入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,介绍新理论、新技术、新成就,反映我国精神病学临床科研工作的重大进展。主要以广大医药卫生人员为读者对象。本刊实行同行审稿制。 本刊是国内核心期刊之一,被《中国科学引文索引》等国内所有重要数据库录用。曾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优秀科技期刊二等奖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读优秀期刊、科技部中国科技精品期刊、中华医学会优秀期刊等。影响因子连续多年在国内精神科学术期刊内排名领先。 本刊设有述评、专家论坛、论著、病例报告、临床病理(例)讨论、新技术、新理论、学术会议纪要、指南、方案和标准、学术讨论、综述、讲座、专题笔谈、国内外学术动态以及学术活动消息等栏目,欢迎踊跃投稿。 本刊64页,单价25元。统一刊号CN11-3661/R,邮发代号2-69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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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杂志名称:中华精神科杂志
  • 主管单位: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
  • 主办单位:中国科学技术协会
  • 国际刊号:11-3661/R
  • 国内刊号:11-3661/R
  • 出版周期:双月刊
期刊荣誉:1997年获得中国科协全国优秀科技期刊奖二等奖期刊收录:文摘与引文数据库, 统计源核心期刊(中国科技论文核心期刊), 万方收录(中), 国家图书馆馆藏, 北大核心期刊(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), 知网收录(中), 维普收录(中), 上海图书馆馆藏, CSCD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(含扩展版), CA 化学文摘(美), JST 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(日)
中华精神科杂志2001年第01期

建议将限定责任能力分为两级

龙青春;孙毅

关键词:限定责任能力, 无责任能力, 刑事责任能力, 部分责任能力, 精神病患者, 刑罚适用原则, 减轻处罚, 心理学, 鉴定人, 犯罪嫌疑人, 法律, 刑事诉讼法, 医学标准, 行为能力, 司法人员, 司法鉴定, 司法部门, 适用刑罚, 评定, 判定增加
摘要:目前,我国对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采用三分制,即有责任能力、无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[1]。司法人员在办案中,对前两者认为是结论明确,而对后者则认为是结论含糊。具体限定多少,不得而知,以至于造成对情况大体相同的案件和犯罪人在适用刑罚上有所不同,甚至差别悬殊[2]。这样,限定责任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律判定增加了困难;此外,限定责任能力在鉴定实践中的状况也令人堪忧,一是有扩大化的倾向,特别是当鉴定人的意见有分歧时,往往折中为限定责任能力;二是限定责任能力既可限定一大部分、又可限定一小部分,易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有机可乘。因此,为提高司法鉴定的严谨性和办案质量,更好地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,建议将限定责任能力分为两级。 一、限定责任能力划分两级的依据 1.法律依据:我国1997年颁布的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8条第3款规定:“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”。这条法律包含了两个内容:一是确定了限定责任能力的地位;二是明确了限定责任能力程度不同时的刑罚适用原则。显然,对限定责任能力须进一步明确其程度。然而,目前没有将限定责任能力进一步分级的原因有两种情况:其一,将责任能力等级与责任能力程度混为一谈。等级是指有责任能力(包括限定责任能力)和无责任能力;程度是指完全有、部分有和完全无责任能力。当责任能力等级与责任能力程度一致时(如均为有或无责任能力时),两者可等同使用,但限定责任能力的等级与程度,则不可等同使用。因程度是一个变量,在有完全责任能力至完全无责任能力的范围内,责任能力程度是逐渐减低的。其二,有的专家认为对负部分责任能力者的处理、其减轻处罚的程度或认定部分责任能力的比率,是由司法部门决定[3]。然而,责任能力程度与刑罚的适用是不同的。刑罚是法官的权限,而责任能力等级和程度,应是鉴定人的职责。 2.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:作为责任能力评定的生物学条件而论,精神疾病发病时程度有轻有重。作为心理学条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,除了完全丧失和完全存在之外,必然有减弱的状态存在[4]。减弱的程度也必然不同,应进一步加以划分。